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3年度,287號
TPSM,113,台上,287,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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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HARRIS CHRISTOPHER NIGEL(中文名:劉瑞斯)

護照號碼:560392705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1
80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682號、1
11年度偵字第8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 ,認定上訴人HARRIS CHRISTOPHER NIGEL(中文名劉瑞斯) 有如其事實欄一所載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無罪判決,改 判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共同犯運輸第二級 毒品罪刑(競合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共同私運管制 物品進口罪刑,處有期徒刑2年8月),並為沒收及沒收銷燬 之宣告。已詳為敘述所憑之證據及論罪之理由。核其所為論 斷說明,俱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自形式上觀察,原判 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三、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
 ㈠上訴人因使用網路服務而留下個人通訊資料,難以排除他人 透過其公開之通訊地址自行寄送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予上訴 人,且上訴人之尿液檢驗報告顯示上訴人於查獲前均未施用 大麻,其對於何以持有施用大麻之工具,也有相應之解釋, 可見其並無運輸大麻之動機。原判決未說明如何能排除寄件 人是基於報復或其他目的,於網路上取得上訴人之住址並將 大麻煙草寄入我國,又未採認有利於上訴人之尿液檢驗報告 ,即逕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係在卷證資料所證明之事實 尚未達到無合理懷疑而得確認之情形下,即作出不利上訴人



之判斷,有認定犯罪事實未依嚴格證明之適用法則不當之違 誤。
 ㈡上訴人於警詢表示因一開始誤以為是空盒子,後來仔細看才 發現有內容物,係因上訴人為外籍人士,不諳中文,而西方 社會於口語表達上對於「驚訝」、「意外」等詞彙之使用情 境與東方不同,難以上訴人於警詢中稱「沒想到」或是「後 來才發現」等詞語,遂推論上訴人以遊戲光碟作為掩護、偽 裝以運送毒品。原判決對上訴人此部分供述之解讀,超越上 訴人陳述時之本意。再上訴人於民國110年9月28日固然有匯 款予其弟MICHAEL HARRIS,然該匯款是否與本案自英國運送 入境之包裹有對價關係,並無證據足資證明,不可推論上訴 人是為了支付大麻寄送之對價而要求MICHAEL HARRIS再度寄 送以遊戲光碟盒子偽裝之物品,即便本件寄件人之寄件時間 與MICHAEL HARRIS表示寄出光碟之時間緊接,亦不能確信MI CHAEL HARRIS寄出之內容物包含大麻。再電子遊戲之同好彼 此交流遊戲種類或可能為使對方存有驚喜而未先告知種類, 且上訴人已解釋其收到第一次MICHAEL HARRIS寄來之2片遊 戲光碟與第二次寄來之1片光碟之匯款金額相同,是因為第2 次要資助MICHAEL HARRIS的關係,原判決未採信上訴人關於 其與MICHAEL HARRIS在通訊軟體內提及光碟、匯款等詞之解 釋,逕認本案係上訴人與MICHAEL HARRIS共同以寄送光碟片 為掩飾而寄送大麻予上訴人,有判決未依具體事證並違背經 驗法則之違誤。
四、惟: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茍其 判斷無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 理由,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
㈠原判決依憑調查證據之結果並綜合卷內證據資料,於理由欄 詳敘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一所載為供自己施用第二級 毒品大麻而與其弟MICHAEL HARRIS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 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由MICHAEL HARRIS於英國 時間2021年10月7日將大麻煙草夾藏於PS4電視遊樂器之遊戲 光碟盒內再偽以T MARTIN之名義以國際平信寄送之方式寄出 上開包裹,嗣該包裹於同年10月19日運抵臺灣地區等犯行之 得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辯稱及其原審辯護人辯護稱:①本 件包裹上之收件人是C HARRIS,不是寄送給上訴人、②上訴 人2次匯款給MICHAEL HARRIS之金額都是60英磅,是因為要 補貼MICHAEL HARRIS,不是寄送大麻的代價、③上訴人並無 施用毒品習慣,無運送毒品之動機、④本件包裹寄件人之姓 名、地址與MICHAEL HARRIS之姓名、地址不符,可見寄件人 不是MICHAEL HARRIS、⑤有網友曾說要寄大麻給上訴人,但



遭上訴人拒絕,本件不能排除有人要陷害上訴人而寄毒品給 上訴人各節,如何均不足採信,以及其原審辯護人辯護稱: ①GOOGLE地圖之功能可以將地址翻譯成中文之網頁資料、②寄 件人姓名與住址與MICHAEL HARRIS不同,如何均不足為有利 於上訴人之認定之理由,逐一指駁(見原判決第5至12頁) 。
㈡經核原判決之採證認事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 任意推定犯罪事實、違背證據法則、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 盾或不適用法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且所為之科刑,未 逾法定刑度,亦無濫用量刑職權情事。
㈢再:
 ①依卷附資料,上訴人自承其案發時為國小英文老師,則其對 於臺灣與英國用語有何不同,應較一般人更容易理解,且其 於製作警詢筆錄時有律師在場陪同確認筆錄之記載情形,上 訴人於警詢稱:「我一開始以為是空盒子,但後來仔細檢查 發現裡面有2片光碟」等語,文意清楚明白,佐以上訴人之 前揭供述係針對其與MICHAEL HARRIS通訊軟體之對話:「I just realized you actually put some games in here 」 、「I thought it was an empty case 」等詞所為之解釋 ,依上開對話之前後文意,上訴人既然原以為對方寄送的盒 子內沒有光碟,之後才意識到裡面有遊戲光碟,則原審譯為 「沒想到」盒內有光碟,與上訴人警詢時所稱「後來發現」 盒內有光碟,並無歧異,原判決據以論斷上訴人與MICHAEL HARRIS前述對話顯示2人對話中所提及之「再一次寄送」, 並非以寄送光碟為目的,於法並無不合。
 ②運輸毒品倘經曝光,運毒者將面臨重刑刑罰,為避免運輸毒 品之情狀曝光,運毒者通常會以匿名、掩飾、隱蔽之方式為 運輸行為,以避免在運輸過程中為海關發現而遭查獲;再報 復、陷害他人之方式甚多,利用運輸毒品之方式陷害他人將 自陷於遭處重刑之風險,已難想像,況原審據以論斷上訴人 有運輸毒品犯行,並非僅以上訴人係本件包裹收件人為據, 而係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於判決中說明:⑴本件包裹收信地 址含郵遞區號之記載均為上訴人之住家地址之正確英譯、⑵ 包裹之收件人記載「C HARRIS」,為上訴人英文名字之縮寫 、⑶上訴人於110年9月3日有前述「沒有想到盒內有遊戲光碟 」之通訊軟體WHATSAPP對話、⑷110年9月24日上訴人向MICHA EL HARRIS表示要再1次(to do it again)、⑸110年9月25 日MICHAEL HARRIS表示沒有問題後,上訴人表示要匯款至MI CHAEL HARRIS帳戶並於同月28日表示已經匯款、⑹同月29日M ICHAEL HARRIS向上訴人表示不用擔心,會把他(it)放進



郵包(post)裡,並詢問上訴人之郵遞區號,上訴人回稱55 7、⑺同年10月5日上訴人向MICHAEL HARRIS確認是否可將物 品寄出、⑻MICHAEL HARRIS於同年10月6日表示寄出、⑼本件 包裹係英國時間2021年10月7日寄出,內容物標示為1件遊戲 、⑽經搜索於上訴人住處2樓客廳、2樓廁所、自小客車擋風 玻璃前之眼鏡盒內扣得吸食大麻工具、捲菸紙、殘渣袋等, 且除捲菸紙外,經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份 、⑾上訴人自承前開對話之對話方為MICHAEL HARRIS以及曾 因而各匯款60英磅給MICHAEL HARRIS,故而認定上訴人有運 輸大麻煙草進入臺灣地區之犯行等旨,經核均與卷存資料並 無不合,所為論斷,亦未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五、上訴人之前揭上訴意旨,或係重執上訴人在原審辯解各詞, 或係執其個人主觀意見,就無關事實認定之枝微細節、原審 採證認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事 實上爭執,均難認係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至上訴人之其 他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 背法令之情形,亦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 形不相適合。
六、綜上,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至本院為法律審,且本件為程序判決。上訴人於上訴本院後 提出社群軟體個人資訊頁面截圖,尚無從審酌,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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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