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補字,113年度,235號
STEV,113,店司補,235,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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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許派洲
許啟明
許健宗
上列三人
代 理 人 劉安桓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麗鳳、張維埂間返還房屋等調解事件,聲
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致
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
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
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
,徵收五千元),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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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