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2年度,1459號
STEV,112,店簡,1459,2024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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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4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弘毅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秋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清揚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洪弘毅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鴻鑫智慧有限公司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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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鑫智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