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店簡字第1244號原 告 盧明德法定代理人 黎玉英訴訟代理人 潘祐霖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源律師被 告 黃一民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複代理人 林清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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