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2年度,2122號
STEV,112,店小,2122,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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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2122號
原 告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大維
訴訟代理人 朱世儉
朱懷宇
被 告 孫廣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6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
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069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客車(下稱原告車輛) ,於民國112年10月1日17時9分許,因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營業遊覽大客車向後滑動碰撞靜止之原告車輛之過 失,受有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16,090元(含工資600元 、噴漆及板金9,000元、零件6,490元)及2日營業損失17,82 0元,合計33,910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 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等情,業據提 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照、駕照、本件交通事故影像光碟、道 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車損照片、估價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41頁),並經 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調閱本件交通 事故相關資料,核閱屬實(本院卷第47至64頁)。被告經合 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 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 第1項,視同自認;本院審酌前揭書證,堪認被告確有向後 滑動碰撞靜止之原告車輛之過失,致原告車輛受有損害,被 告應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
三、原告分別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為何?




 ㈠原告車輛維修費用部分:
  衡以原告車輛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 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 以扣除,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表,營業大客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計 算,原告車輛自出廠日106年11月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日即1 12年10月1日止,約使用6年,依上開折舊規定,原告請求零 件費用6,490元經折舊後餘額為649元,加計工資600元、噴 漆及板金9,000元,則原告請求原告車輛維修費用10,249元 【計算式:零件649+工資600+噴漆及板金9,000=10,249】,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應屬無據,應予 駁回。
 ㈡營業損失部分:
  復衡以原告車輛為營業大客車,係專供原告營業謀生之用, 而原告車輛因被告過失行為受損而進廠維修2日乙節,有欣 欣客運機務狀況日報2份附卷可證(本院卷第121至123頁) 。又原告車輛於112年10月670線每日營業收入平均為8,910 元乙情,亦有臺北市公車聯營管理委員會後台管理系統上船 之路線營運月報表、台北市公民營公車聯管中心聯營公車各 路線營運明細表、112年10月欣欣客運公司670線營業收入明 細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5至119頁),故原告主張 其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有2日營業損失17,820元,應屬合理。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條之2前段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8,069元【計算式:原告車輛維修費用 10,249+2日營業損失17,820+=28,069】,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2年12月8日(本院卷第67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 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職權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如主文第3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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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