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補字,113年度,18號
SSEV,113,新簡補,18,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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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8號
原 告 卓妤真

法定代理人 顏淑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晏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韋安戴義達、戴俐妃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60,0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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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