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3年度,135號
TLEV,113,六簡調,135,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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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林金雄


張依晴

蔡永郎


林志賢

任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建成
上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林OO、雲林縣政府間請求113年度六簡
調字第135號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斗六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
二、依據斗六市○○段000地號土地謄本所記載所有人之完整姓名
及身分證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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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任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