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3年度,202號
TLEV,113,六小調,202,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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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習恩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5,0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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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