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
112年度澄字第11號
移 送 機 關 監察院
代 表 人 陳菊
被 付懲戒 人 向德恩 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前上校主任教
官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審理,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向德恩免除職務。
事 實
壹、移送機關監察院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向德恩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並 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移送懲戒。其應受懲戒之事實 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自民國85年起擔任軍職,曾任陸軍金門防衛指 揮部金門守備大隊(下稱金門守備大隊)上校大隊長(10 5年4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陸軍步兵第206旅(下 稱第206旅)上校副旅長(107年7月1日起至l07年8月31日 止)、陸軍裝甲第564旅上校副旅長(下稱第564旅副旅長 ,l07年9月1日起至l10年3月31日止)、陸軍第八軍團指 揮部作戰處上校副處長(下稱第八軍團作戰處副處長,11 0年4月1日起至1l1年5月31日止),自111年6月1日起擔任 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作戰研究發展室(下稱陸指部作戰研 發室)上校主任研究教官等軍職,均相當公務人員簡任第 l0職等(按:被付懲戒人於ll1年12月28日因本案經陸軍 步兵訓練指揮部核定免職生效),為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 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 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之公務員。被付懲戒人為國軍現役高階軍官,不得違 背其身為現役軍人對於國家之忠誠義務、帶領軍隊作戰抵 禦敵人的法定職責與切實維護國防安全之核心價值,詎其 明知中國共產黨(下稱中共)一再威脅武力犯臺,臺灣海 峽兩岸有爆發軍事衝突可能性,竟罔顧國家栽培,受案外 人邵維強〔大陸地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聯絡部下 轄南京軍區(現改制「東部戰區」)之情報掩護機構,即
廈門市人民政府第四辦公室(下稱廈門四辦)於九十幾年 間所吸收,進而發展組織〕之以給予金錢及協助升遷之利 誘,分別於l08年l0月2日、l09年1月12日兩度簽署內載「 一旦兩岸發生戰爭,將竭力為中共效命,協助完成祖國統 一大業」等內容之中共誓約書(依序下分稱A誓約書、B誓 約書),再由邵維強攜往大陸地區交予廈門四辦人員。被 付懲戒人並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期約在中共武 力犯臺時背叛國家,同意以每月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 對價,自l08年l0月31日起至l11年1月20日止,持續收受 邵維強交付之賄款合計56萬元。被付懲戒人簽署效忠中共 誓約書及收受賄賂等行為,違反憲法第138條、國防法第5 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8條、公務員服務法第 1條、第6條、第17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國軍 人員廉政倫理須知第4點第1項等規定,且被付懲戒人因上 揭違失行為,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經法務部調查局 (下稱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下稱國安維護工作 站)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於l11年l1月18日以ll1年度軍偵字第181、242號案 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12年2 月24日111年度訴字第779號刑事判決(下稱高雄地院刑事 判決)認定被付懲戒人係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 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伍 拾陸萬元沒收,被付懲戒人不服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l12年9月21日112年度軍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下稱高雄高分院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被付懲戒人所為 玷辱國軍廉潔軍風,除涉犯貪污刑章外,並違反國軍應效 忠中華民國義務及誠信清廉之旨,嚴重斲傷國軍保家衛國 形象,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 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依法懲戒。
二、證據(均影本在卷):
㈠被付懲戒人兵籍表。
㈡國防部l12年3月16日國政保防字第Z000000000號函附被付 懲戒人基本資料(下稱被付懲戒人基本資料)。 ㈢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l12年2月1日陸教步總字第l12000l156 號函附被付懲戒人免職令、停役令(下稱被付懲戒人免職 令、停役令)。
㈣國防部政治作戰局ll1年l1月23日國政保防字第lll0000000 號函附被付懲戒人l07年9月至ll1年5月業務職掌(下稱被 付懲戒人業務職掌表)。
㈤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附表一。
㈥國安維護工作站刑事移送書(高雄地檢署ll1年度軍偵字第 242號偵查卷宗)。
㈦高雄地檢署檢察官ll1年度軍偵字第181號、第242號起訴書 (下稱刑案起訴書,高雄地檢署ll1年度軍偵字第181號偵 查卷宗)。
㈧高雄地院刑事判決。
㈨高雄高分院刑事判決。
㈩監察院l12年4月21日詢問筆錄(受詢問人:被付懲戒人) 。
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查處)1l1年l0月21日 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被付懲戒人)。
高雄地檢署ll1年度軍偵字第181號案ll1年l1月8日訊問筆 錄(受訊問人:被付懲戒人)。
高雄地院ll1年度訴字第779號案ll1年ll月22日訊問筆錄( 受訊問人:被付懲戒人)。
高雄地院ll1年度訴字第779號案ll1年12月16日準備程序筆 錄(受訊問人:被付懲戒人)。
高雄地院ll1年度訴字第779號案l12年2月l0日審判筆錄( 受訊問人:被付懲戒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ll1年度他字第87 號案於ll1年l0月5日偵訊筆錄(受訊問人:邵維強)。 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下稱福建省調查處)ll1年l1月l0日 調查筆錄(受詢問人:邵維強)。
福建省調查處於ll1年11月l1日調查筆錄(受詢問人:邵維 強)。
高雄地檢署ll1年度軍偵字第181號案ll1年l1月14日偵訊筆 錄(受訊問人:邵維強)。
邵維強iphone手機內存照片截圖(高雄地檢署ll1年度他字 第7649號偵查卷宗)。
被付懲戒人於l09年1月12日簽署效忠中共誓約書(高雄地 檢署ll1年度軍偵字第181號偵查卷宗)。 被付懲戒人於l08年l0月2日簽署效忠中共誓約書時與邵維 強對話譯文(高雄地檢署ll1年度軍偵字第181號偵查卷宗 )。
被付懲戒人於l09年1月12日簽署效忠中共誓約書與邵維強 對話內容譯文(高雄地檢署ll1年度軍偵字第181號偵查卷 宗)。
邵維強iphone手機翻拍被付懲戒人名片之照片(高雄地檢 署ll1年度軍偵字第242號偵查卷宗)。
邵維強和大陸地區人士手機對話紀錄(國安維護工作站ll1 年l1月18日調維工參字第lZ000000000號移送書證據清冊 )。
被付懲戒人自動繳回不法所得56萬元之刑事聲請狀(高雄 地院ll1年度訴字第779號卷宗)。
高雄市調查處ll1年9月26日調查筆錄(受詢問人:尤品心 )。
高雄地檢署ll1年度他字第7649號案ll1年9月26日訊問筆錄 (受訊問人:尤品心)。
邵維強iphone手機內存照片內容截圖及筆記本(高雄地檢 署1l1年度他字第7649號偵查卷宗)。
邵維強iphone手機內存照片內容截圖(高雄地檢署l11年度 軍偵字第181號偵查卷宗)。
被付懲戒人於l09年1月12日簽收領取12萬元之領據(高雄 地檢署l11年度軍偵字第181號偵查卷宗)。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曾任金門守備大隊上校大隊長(105年4月1日至10 7年6月30日)、第206旅上校副旅長(107年7月1日至107年8月 31日)、第564旅副旅長(107年9月1日至110年3月31日)、第 八軍團作戰處副處長(110年4月1日至111年5月31日)、陸指 部作戰研發室上校主任研究教官(111年6月1日至112年2月1 日),乃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 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 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被付懲戒人因上開 刑事案件於111年9月27日羈押停職,已逾3個月,業經國防 部陸軍司令部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條第6款規定 ,以112年1月11日國陸人管字第1110256344號令免職;依陸 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同日國 陸人管字第11102563441號令停役)。二、緣邵維強為金門縣○○鎮○○○路0巷00號「安全旅行社」負責人 ,因受廈門四辦指示,負責引介現役軍人供廈門四辦接觸吸 收。透過安全旅行社前員工即被付懲戒人前妻尤品心結識被 付懲戒人,於107年間因聞悉2人離婚,被付懲戒人有意退伍 ,即假意關心,勸說被付懲戒人繼續留營,可透過人脈助其 升遷,而協助被付懲戒人將戶籍遷至「安全旅行社」後,再 以廈門四辦「康主任」因「中共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司令向 守志」應為被付懲戒人之叔公輩親戚乙情,致贈「向守志回 憶錄」1本及「長白山印章」1枚為由,轉交前述贈品予被付 懲戒人收受,藉此拉攏引介被付懲戒人與廈門四辦官員接觸
,以利後述行賄。
三、被付懲戒人明知其當時為現役軍人,應效忠於國家,保守機 密,確保國家安全,不得洩漏國軍人事資料(含本人),更不 得有宣誓效忠於大陸地區,或允諾於戰時效力於大陸地區等 違背職務之行為,竟因邵維強以如後述之金錢引誘,基於違 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同意以每月4萬元之對價,而為下 列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
㈠被付懲戒人於108年10月2日,與邵維強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加勒比海」餐廳餐敘後,同往邵維強所投宿高雄市○○區 ○○路與○○路口附近某飯店內,經邵維強告以:「支持兩岸和 平統一」、「早一點讓習大大那邊認同」、「我們要幫你在 未來……如果將來以後有戰事,你不是第一個、而是我們整個 都有一個兩岸和平統一的陣線來做好」、「做這事就是我們 早點讓他們認同我們……你的需求、需要什麼樣的話,升遷、 包括各方面的,所以你有想法了、有安排了,你慢慢就會感 受的到」、「你有什麼困難、有什麼想法,都可以告訴我, 工作上、財務上等等,他們都安排好了」等語遊說及利誘, 已知邵維強係為廈門四辦行賄,仍應邵維強要求,而當場簽 署全文為:「本人向德恩,在此宣誓,本人支持兩岸和平統 一,未來也會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盡力為祖國為組織效力, 早日完成和平統一神聖光榮的使命。立誓人向德恩」等語之 A誓約書,並持A誓約書與邵維強合照存證,復提供印有「陸 軍裝甲五六四旅上校戰訓副旅長向德恩」之名片1張,由邵 維強攜帶A誓約書、名片及被付懲戒人所提供其軍階、職稱 、在軍中之學經歷等人事資料,交予廈門四辦官員審核,而 取得「康主任」同意每月支付4萬元賄款予被付懲戒人,交 由邵維強自108年10月31日起,先後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 時間地點,分別交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賄款現金各4萬 元予被付懲戒人收受,作為被付懲戒人前述違背職務行為之 對價。
㈡嗣因廈門四辦官員對於A誓約書之內容尚不滿意,被付懲戒人 乃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時間(109年1月12日),在「安全旅行 社」內,再度應邵維強要求,當場簽署全文為:「本人向德 恩,在此宣誓支持兩岸和平統一,效忠祖國,一旦兩岸發生 戰爭,本人會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盡自己能力為祖國效力 ,完成和平統一的光榮使命。立誓人向德恩」等語之B誓約 書,更穿著軍服,持該誓約書與邵維強合照存證。邵維強則 假藉給予尤品心「安全旅行社工作補助金」之名義,當場交 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賄款4萬元予被付懲戒人收受,作為被付 懲戒人前述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被付懲戒人並簽署領據1
紙交予邵維強存證。
㈢被付懲戒人復接續於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時間地點,先後收 受邵維強所交付各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金額(以每月4萬元計 算)之賄款,作為被付懲戒人同前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連 同先前已收受部分(附表編號1至3),被付懲戒人自108年10 月31日起至111年1月20日止,共計收受賄款56萬元(已於高 雄地院審理時自動繳交全部所得)。
四、被付懲戒人於調查時、偵查及高雄地院審理中對於上揭違失 行為坦承不諱,並有被付懲戒人兵籍表、人事資料、被付懲 戒人基本資料、被付懲戒人免職令、停役令、被付懲戒人業 務職掌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附表一、國安維護工 作站刑事移送書、刑案起訴書、高雄地院刑事判決、高雄高 分院刑事判決、監察院l12年4月21日詢問筆錄、高雄市調查 處1l1年l0月21日調查筆錄、高雄地檢署ll1年度軍偵字第18 1號案ll1年l1月8日之訊問筆錄、高雄地院ll1年度訴字第77 9號案ll1年ll月22日訊問筆錄、ll1年12月16日準備程序筆 錄、l12年2月l0日審判筆錄、金門地檢署ll1年度他字第87 號案ll1年l0月5日偵訊筆錄、福建省調查處ll1年l1月l0日 、ll1年11月l1日調查筆錄、高雄地檢署ll1年度軍偵字第18 1號案ll1年l1月14日偵訊筆錄、邵維強iphone手機內存照片 截圖、B誓約書、被付懲戒人簽署A誓約書時與邵維強對話譯 文、被付懲戒人簽署B誓約書時與邵維強對話內容譯文、邵 維強iphone手機翻拍被付懲戒人名片之照片、邵維強和大陸 地區人士手機對話紀錄、被付懲戒人自動繳回不法所得56萬 元之刑事聲請狀、高雄市調查處於ll1年9月26日對尤品心 調查筆錄、高雄地檢署ll1年度他字第7649號案ll1年9月26 日之訊問筆錄、邵維強iphone手機內存照片內容截圖及筆記 本、邵維強iphone手機內存照片內容截圖、被付懲戒人於l0 9年1月12日簽收領取12萬元之領據,及上開偵查案、高雄地 院、高雄高分院刑案電子檔卷在卷可按。高雄地院、高雄高 分院刑事確定判決均同此認定。被付懲戒人於高雄高分院審 理時雖辯稱:被付懲戒人係遭邵維強以菸、酒導致意識不清 ,受騙或威脅而簽署上述誓約書,其並不知道是中共官員贈 物拉攏,且邵維強所交付附表編號1至3、5至7所示款項,均 是委託其轉交尤品心之「工作補助金」,而非賄賂,亦未收 到附表編號4所示12萬元,其於高雄地院審理時係配合第一 審辯護人之訴訟策略,才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等語,以及被 付懲戒人所簽署上述誓約書內容,僅係對兩岸議題之個人意 見,屬言論自由,並不構成違背職務行為,亦不存在對價關 係等語,然經高雄高分院刑事判決認為不可採,最高法院11
2年度台上字第4950號刑事判決認高雄高分院刑事判決所為 論斷,俱有卷內資料可資佐證補強,無悖乎經驗法則與論理 法則,亦與證據法則無違,因而駁回被付懲戒人上訴定讞。 上開違失事實,堪以認定。
五、本件被付懲戒人多次收受賄款之違失行為,經刑事第一審判 決依接續犯關係,論以現役軍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 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一罪,依法應整 體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本件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最 後違失行為,係發生於111年1月20日,其附表編號1至5所示 行為後,公務員懲戒法雖於109年7月17日修正公布施行,經 核該法第2條關於懲戒事由、懲戒條件,以及同法第9條關於 懲戒處分之種類,暨同法第11至17條、第19條(即免除職務 、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 罰款及申誡)關於懲戒處分實質內容之規定,於本次均未修 正,而第20條僅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修正為「懲戒法院 」,關於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規定亦實質未修正。至同法第18 條有關記過之規定,雖將「記過」修正為「記過,得為記過 一次或二次」;「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修正為「一年內記過 累計三次」。然前者依其立法說明謂依公務員懲戒案件實務 ,對公務員為記過懲戒處分之判決時,判決主文可諭知記過 一次或記過二次,乃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將該實務運作情 況予以明文化;而後者僅為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 文字修正,均非屬法律有變更之情形,自毋庸比較新舊法, 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109年7月17日修正公布施 行之裁判時法。
六、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違反刑事法律,另有違國防法第5條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應服膺憲法,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克盡職責,以確保國家安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 例第58條:「服軍官役、士官役者,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遵守國家法令,並對公務有終身保守機密之責任。」陸海空 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依本條例第五十八 條所定服軍官、士官役者,應行效忠宣誓,其誓詞如下:余 敬謹宣誓效忠中華民國,實行三民主義,遵守國家法令、捍 衛國家,保護人民,服從長官命令,終身保守機密,克盡軍 人天職,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分,謹誓。」效忠國家 、捍衛憲法之軍人天職。國軍幹部尤應以身作則,以合於民 眾對於其忠誠帶領軍隊作戰抵禦敵人,切實維護國防安全職 務之期待。及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誠信清廉之 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失職行為。為維護公務 紀律及軍紀,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
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茲審酌 軍人忠於國家為天職,被付懲戒人身為高階軍官,受國軍長 期栽培,卻違背忠誠義務收受賄賂簽立前述誓約書,宣誓效 力大陸地區,敗壞官箴及軍紀,危害軍譽及民心士氣,不適 任軍職;以及其無刑案紀錄,於高雄地院認罪並自動繳交全 部所得財物,並如兵籍表、基本資料所示之素行,及其已因 本案遭到免職、停役、犯罪動機、手段、自述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暨生活狀況,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 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嚴君珮
【附表】
編號 收賄時間 及其地點 收賄金額 (新臺幣) 證據及出處 (扣案物皆邵維強所有) 1 108年10月31日 4萬元 ①扣案物D-15「邵維強iPhone」109年11月11日備忘錄截圖:「老張108年10月31日高雄支付現金40000元」(高雄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7649號卷第189頁) ②扣案物D-31「108、109年記事本」內「老張支出108-109年」記載:「10月31日高雄加勒比海餐廳支出40000現金」(上開他字卷第190頁) ③邵維強108年10月31日20時49分以手機錄影錄得向德恩稱:「康哥,收到」、「瞭解」等影音(含影像翻拍照片及錄音譯文,高雄地檢署111年度軍偵字第181號卷第307頁)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加勒比海餐廳 2 108年11月30日 4萬元 ①扣案物D-15「邵維強iPhone」109年11月11日備忘錄截圖:「108年11月30日漢來翠園付40,000現金」(上開他字卷第189頁) ②扣案物D-31「108、109年記事本」內「老張支出108-109年」記載:「11月30日高雄漢來餐廳支出40000現金」(上開他字卷第190頁) 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漢來翠園餐廳 3 109年1月12日 4萬元 ①扣案物D-15「邵維強iPhone」109年11月11日備忘錄截圖:「108年12月(2020年1月12日金門付現4萬)」(上開他字卷第189頁) ②扣押物D-31「108、109年記事本」內「老張支出108-109年」記載:「1月10日金門支出40000現金」(上開他字卷第190頁) ③扣押物編號D-32「109年記事本⑴」內記載:「1/10老張事OK完成付10-12三個月」(上開他字卷第194頁) ④扣案109年1月12日尤品心工作補助金領據(上開他字卷第211頁) 金門縣○○鎮○○○路0巷00號「安全旅行社」 4 109年6月4日 12萬元 ①扣案物D-15「邵維強iPhone」109年11月11日備忘錄截圖:「2020年6/4日付12萬」(上開他字卷第189頁) ②扣押物D-31「108、109年記事本」內「老張支出108-109年」記載:「6月5日支出(6月入3萬人民幣)120000」、「109年收入」記載:「6月5日老張60000收入250000、老張3萬」(上開他字卷第190頁) ③扣押物編號D-32「109年記事本⑴」內記載:「2020年1-3月=12萬也ok,6月付」、「6月老張案件250000元」、「6月底去高雄120000老張」(上開他字卷第194頁) 地點不詳 5 109年7月2日或3日 12萬元 ①扣案物D-15「邵維強iPhone」109年11月11日備忘錄截圖:「2020年6/4日付12萬、7/3高雄加勒比海付。共付24萬元」(上開他字卷第189頁) ②扣案物D-31「108、109年記事本」內109年7月收支紀錄:7/2支老張支出000000-0/2高雄支」(上開他字卷第196頁)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加勒比海餐廳 6 109年11月10日 12萬元 ①扣案物D-15「邵維強iPhone」109年11月11日備忘錄截圖:「109/11/10。入12萬老張至109年1月-3月-6月ok」(上開他字卷第189頁) ②扣案物D-31「108、109年記事本」內109年11月收支紀錄:「支出(11月120000元)-(海產店)」、「11/10支出老張120000」(上開他字卷第190、201頁) 高雄市○○區○○路0號阿鳳海產店 7 111年1月20日 8萬元 ①扣案物D-34「110年記事本」111年1、2月收支內容記載:「1/20老張支出80000─『安全』尤品心」(上開他字卷第205頁) ②扣案物A-1「記事本」111年1月22日記載:「2022年元月20老張蔡社吃飯-80000+陳高、貢糖等」(上開他字卷第207頁) 高雄市○○區某餐廳 合計收賄金額:5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