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屏小字第11號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被 告 樊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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