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2年度,738號
PTEV,112,屏小,738,2024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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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7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念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
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89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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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