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3年度,57號
ILEV,113,宜補,57,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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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5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毓良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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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