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3年度,46號
SLEV,113,士補,46,2024030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46號
原 告 陳柏君
被 告 翁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2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