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3年度,353號
SLEV,113,士簡,353,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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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353號
原 告 立鑫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鴻

被 告 佳佳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培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佳佳設計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新 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3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服務列印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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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鑫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佳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