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3年度,250號
SLEV,113,士簡,250,202403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250號
原 告 APOLISTAR. ANNA LIZA LAPING

被 告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本件對被告請求正確訴之聲明為何,及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 6條第2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雖於訴之聲明欄記載:「1.被告 應收到本院民國113年1月8日士院鳴112司執快字第104317號 執行命令,債權金額新臺幣9萬元與當時簽的金額為菲律賓P ESO 75,000;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等內容,然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之記載欠缺合於訴 訟標的可導出之明確聲明,有欠一貫性,尚待補正,倘原告 不知如何正確表明訴之聲明,得尋求法律專業人員之協助以 完成訴之聲明之記載,是依照上開規定,爰定期間命原告補 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1/1頁


參考資料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