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3年度,163號
SLEV,113,士簡,163,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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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63號
原 告 吳崑田
被 告 郭育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原告主張被告擔任車手,原告因受詐騙,轉帳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金額至指定帳戶,旋遭被告提領而受有損失之事實,被 告雖未到庭爭執,但因在刑事庭自白犯罪,業經判處罪刑, 有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21號刑事判決可憑,可認真實。三、以刑事犯罪而言,被告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依民 事責任而論,則屬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之共同行為人,故 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判命賠償並加給自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2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起訴,因免納裁判費,故本件無訴訟費用負擔,併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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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