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全字,113年度,26號
SLEV,113,士全,26,202403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全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謝素琴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聲請假扣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謝素琴積欠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51,184元未 償,經催不理,聲請人惟恐其處分或隱匿財產,日後難以強 制執行,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求准予假扣押等語。二、按金錢請求,須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始得聲 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參照 )。查聲請人之債權數額非鉅,而謝素琴並非居無定所,聲 請人無論依小額訴訟或支付命令程序,均可迅速取得執行名 義,直接強制執行而獲滿足,此與假扣押之目的,係在確保 將來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要件不合,本件並無假扣 押之必要性,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