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2年度,1103號
SLEV,112,士簡,1103,2024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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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春達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樹蓁
訴訟代理人 宋範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宇漢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3,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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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春達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漢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