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2年度,2782號
SLEV,112,士小,2782,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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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78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林家楷
被 告 陳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參拾伍元;暨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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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