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3年度,125號
SLEM,113,士簡,125,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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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HONGANCHA NATTHAPHONG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9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HONGANCHA NATTHAPHONG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THONGANCHA NATTHAPHONG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所 為非是,併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與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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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