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3年度,123號
SLEM,113,士簡,123,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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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緝字第2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宏昱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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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