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調字,113年度,141號
CYEV,113,朴小調,141,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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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調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瑀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
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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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