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聲字,113年度,16號
CYEV,113,嘉簡聲,16,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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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蔡瑩莉
相 對 人 林世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 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 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 項亦有規定。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 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 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 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收受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12號本票裁定, 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爰聲請供擔保准予 宣告停止執行云云。惟查,相對人迄今尚未持前開本票裁定 聲請強制執行,目前尚查無執行事件繫屬中,此經本院依職 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室查明屬實,核與上開停止執行之 要件不符,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與法 尚有未合,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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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