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12年度,243號
CYEV,112,朴小,243,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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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24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被 告 柯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436元,及其中新臺幣40,493元自 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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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