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嘉簡字第942號原 告 吳陳素花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被 告 邱林玉珍 邱茂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翔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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