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2年度,423號
OLEV,112,員小,423,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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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4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威凱

被 告 賴韋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358元,及其中新臺幣59,817元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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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