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13年度,29號
NTEV,113,埔小,29,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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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埔小字第2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致良
林岳樺
被 告 彭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0,4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萬0,41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8日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影響勞工紓困貸款,由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予被 告,約定借款期間為110年6月29日起至113年6月29日止,且 借款期間第一年前6個月本金寬緩,第7個月起依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浮動計算 ,按月於每月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自未依約還本付息,尚 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此有個人貸 款專用借據、勞工紓困貸款增補借據、放款戶資料查詢、存 款利率附卷,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未提出其他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二、綜上,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1 40,411元 自112年6月29日起至112年9月28日止。 2.095% 自112年7月29日起至112年9月28日止。 0.2595% 自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9月29日起至113年1月28日止。 0.2595% 自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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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