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42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王徐秀鳳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
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事實及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