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2年度投小字第629號
原 告 簡益瑞
被 告 林瑞吉
朱智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投簡附民字第7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 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該裁定於113年1月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南 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可憑。是原告提起本 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