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林銘俊
相 對 人 王建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戶籍地,應係位於臺中 市南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又被告之居所 係位於臺北市南港區,是被告之住居所地皆不在本院轄區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