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13年度,4號
PKEV,113,港簡,4,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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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4號
原 告 李清凉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李權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
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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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