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押款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113年度,26號
PKEV,113,港小,26,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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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港小字第26號
原 告 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嬌
訴訟代理人 陳達瑋
被 告 翁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8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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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