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60號
原 告 王清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文添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