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69號
原 告 王柳
被 告 陳育琦
劉卓睿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
第20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
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被告陳育琦自民國112
年5月29日起、被告劉卓睿自民國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 要領。
二、被告2人所辯略以:
㈠被告陳育琦:同意原告請求,但要等伊出監後才能清償。 ㈡被告劉卓睿:伊僅係介紹戴瑋汝交付帳戶,並無參與犯罪組 織。
三、本院之判斷:本件陳育琦基於參與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 犯罪組織,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 之犯意聯絡,招募劉卓睿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由劉卓睿收 取帳戶,進而將之提供予陳〇中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使本案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並掩飾、隱匿原告匯 入款項之實際去向,堪認陳育琦、劉卓睿確有共同侵權行為 事實,且其等之行為與原告受詐欺所受之損害,具有相當因 果關係,故原告請求陳育琦、劉卓睿2人連帶賠償,核屬有 據。
四、綜上,原告如主文所示之請求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