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2年度,1853號
CLEV,112,壢簡,1853,2024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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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8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詩典聯新國際醫院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鄒雙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
月26日112年度壢簡字第1853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5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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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