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422號
原 告 許筱筠
訴訟代理人 許筱筑
一、原告與被告柯念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9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具狀補陳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之事證(如網路銀行頁面
截圖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