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392號
SJEV,113,重簡,392,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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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392號
原 告 楊馨蓉
原告與被告呂威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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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