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3年度,188號
SJEV,113,重簡,188,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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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88號
原 告 葉中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佳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40,5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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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