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609號
SJEV,113,重小,609,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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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609號
原 告 林廷陽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 0號0樓
被 告 黃芸蓁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 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住○○市○○區○○街0巷0○0號,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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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