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318號
原 告 蔡佳諺
訴訟代理人 吳秉諭律師
被 告 劉立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六,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吳欽服、黃麗珠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於通訊軟體Line(下 稱Line)群組「髮梢上的花瓣」刊登欲將線上遊戲新楓之谷 虛擬道具「輪迴碑石」(下稱輪迴碑石),以1個月新臺幣 (下同)2,000元對價出租予他人之廣告。被告瀏覽該刊登 訊息後,於112年8月3日以Line聯繫原告並表示有意願承租 。雙方旋即透過LinelD:諺(即原告)及ID:聖佩(即被告 )商討租賃事宜,而於被告以線上拍攝身分證及電腦畫面驗 證身分後,雙方並以線上簽署契約之方式成立網絡線上遊戲 新楓之谷輪迴碑石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而系爭租 約對於租賃標的、租期、租金、費用等事項,有如下重要之 約定:1.第1條約定:乙方(指被告)向甲方(指原告)租 網路線上遊戲新楓之谷之遊戲道具輪迴石碑1件。2.第2條約 定:租賃期間自112年8月3日20時起至112年9月3日20時止」 共計1月。3.第3條約定:租金2,000元,由乙方於租賃日支 付全額租金予甲方。4.第4條約定:一、乙方不得將第一條 所述之租賃物出賣、轉租、轉讓、轉借、抵押、設質、典當 、讓與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等行為。二、租賃期間租賃物 之維護、安全保管責任均由乙方負擔。三、租賃期間因使用 租賃物所產生之各項費用,除另有約定外,應由乙方負擔。 四、租賃期間乙方就租賃物之使用及保管,應盡善良管理人 責任,如造成租賃物之損害及滅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5. 第12條第2款約定:(二)若標的物遺失,甲方將沒收全額押
金或類似押金性質之費用,乙方除賠償前款新品等值之現金 外需另外支付相當於本契約租金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6.第13條約定:若乙方因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遭甲方基 於本契約約款起訴,過程中甲方所產生之訴訟費、律師費、 差旅費,乙方於客觀市價合理範圍內且甲方提出單據證明後 願負擔全額,反之亦然。嗣系爭租約成立後,原告即透過新 楓之谷角色ID「ccccvz」將輪迴碑石交付被告,被告以新楓 之谷角色ID「陰鯨遊俠」收受之。詎料被告於112年8月3日1 9時44分收受後輪迴碑石後,旋即於同日19時56分轉賣予Lin e名稱為「洋」之訴外人,被告並於同年月6日刪除自身Line 帳號,致原告無從為催告之請求,原告自得依系爭租約定之 法律關係,委任律師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被告被告賠償輪 迴碑石受損之市價36,000元、懲罰性違約金2萬元,及負擔 原告委任律律師所支出之律師費6萬元,合計共116,000元。 為此,爰依系爭租約約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1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系爭租約、Line對話紀錄、8591寶物交易網售價 截圖、委任律師所訂立之委任契約、支付律師費之轉帳明細 等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另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52條亦定有明文,而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為衡平 正義起見,法院得依職權核減之,無待當事人主張。本件原 告雖主張輪迴碑石遭被告轉賣他人而滅失,得請求被告賠償 相當於本契約租金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2萬元,然而系爭租 約有關違約金為租金10倍之約定,與被告於租期內應付之租 金只有2,000元相較,已不合社會一般常情而顯然過高,對 於被告而言,甚不合理,且衡情原告因被告違約已可請求被 告賠償輪迴碑石受損之價額,原告於本件租約已別無其他具 體之損害,故本院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違約金應酌減為 租金2倍即4,000元,較為合理;故原告逾此範圍之違約金請 求,則非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0萬元(含迴碑石受損之市價36,000元、懲罰性違約金4,00 0元、律師費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 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