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9號
原 告 吳毓發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59元(含本金207,1
39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9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