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分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3年度,31號
FSEV,113,鳳補,31,2024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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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31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源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91元(含本金70,125元、27,495
元,及分別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112年10月10日起,均至起訴
前一日即112年12月7日止之利息2,3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餘500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
第436條之23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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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