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916號
原 告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楊佳縈
被 告 陸盈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陸仁羽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陸仁羽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捌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