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交上字,113年度,12號
KSBA,113,交上,12,20240227,1

1/1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張德財
被 上訴 人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59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 2條及第24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3條 第1、2項規定,倘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 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 背法令。是以,當事人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 決上訴,如依同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 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 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如以同法第263條之5準 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為理由時,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若未依上開 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交通裁決事件判決之違背法令有 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依同法第263條之5準用 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於民國111年4月1日0時9分許,駕駛車主為其獨資之 大順興玻璃行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在○○市○區○○街 00號處,於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酒精測試檢定前,服用 含酒精之物,而有「汽機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4款之情形」之違規行為, 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東門派出所 員警填單舉發。上訴人不服舉發,向被上訴人提出陳述,經 被上訴人函詢舉發機關結果,認上訴人確有上開違規事實, 被上訴人遂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於112年3月21日



開立南市交裁字第78-SYAE90456號裁決書,主文第1項處上 訴人「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下稱原處分)。上訴人不服 ,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595 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不服,遂 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111年3月31日11時45分許駕車不慎 擦撞訴外人林隆斌之機車時,上訴人隨即與其談妥賠償事宜 ,並當場交付和解金1千元予林隆斌,依雙方當事人之真意 ,當下即已成立和解,僅和解書於事後補簽,故原判決以上 開和解書係於事故發生後方簽立而不採,自有違誤。又林隆 斌報警單純為完備申請保險理賠之流程,上訴人根本不曉得 員警受理後,會將上訴人叫出家門實施酒精測試,而上訴人 有睡前飲酒方能入睡之習慣,才於發生事故、雙方和解後返 家準備就寢時喝酒,故上訴人肇事當下未有酒駕情事,自無 干擾酒精檢測之意圖與必要,原審應重新調查等語。四、按111年3月31日修正施行之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乃明定汽 機車駕駛人不應於「肇事後、接受相關測試檢定前」,服用 含酒精之物,違者比照拒絕酒精測試者處罰,此有該次修法 之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議案關係文 書在卷可憑。經核上訴人前開上訴意旨,無非重申其於原審 已提出而為原判決所不採之事實主張並再為爭執原處分之適 法性,或以其主觀之歧異見解,就原審證據取捨、事實認定 之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而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 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 具體事實,自難認其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 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又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交通裁決事件之法律審,依行政訴 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54條第1項規定,應以本院地方行政 訴訟庭交通裁決事件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當事人 在上訴審不得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或變更事實上之主張。是 上訴人於上訴時提出新證人為證據方法,核與上開規定不符 ,本院無從斟酌,附此敘明。
五、上訴審訴訟費用(裁判費)7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六、結論: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