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35號
原 告 林天侯
柯天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博勛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林奉聖
訴訟代理人 劉秀滿
賴科宏
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楊欽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訴外人柯天旺前於民國111年4月19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3年度訴字第2454號民事和解筆錄向被告申請辦理土地分割 登記,經被告將分割結果通知原告,原告不服,循經訴願程 序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上開土地涉及建築基地分割, 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之權責事項有關,本院認高雄市政府工 務局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