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0年度訴字第453號原 告 葉燕如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吳岳龍 律師被 告 高雄市立三民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代 表 人 王雪娥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羽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懲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法官 曾 宏 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