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代墊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493號
KSEV,113,雄補,493,202402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493號
原 告 朱浩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大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韓寶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洋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償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