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459號
KSEV,113,雄補,459,202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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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459號
原 告 莊理卿 現於屏東縣○○鄉○○路00號附1337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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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