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367號
KSEV,113,雄補,367,2024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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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67號
原 告 雄陽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仁
訴訟代理人 胡玉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武忠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9,8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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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雄陽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