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59號
原 告 夢萊茵河畔名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輝煌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
被 告 鐘晉毅
鐘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晉毅等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5,24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另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
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